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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
              賀氏安全 / 2015-02-28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作為國家核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成單位之一,為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確保在核事故時,能準確地掌握情況、分析評價和決策,按事故狀態及時采取必要和適當地響應行動,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
              國家核應急預案》。

                1.3 應急方針
              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

                1.4 應急任務
              國家環??偩郑▏液税踩郑┏袚娜蝿帐牵?br /> (1) 制定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
              (2) 指導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和實施核應急輻射環境監測計劃;應急響應時,參與指揮、協調應急響應工作,按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的安排,牽頭組織力量對輻射環境監測進行支援;必要時,直接負責組織對核設施場內外進行輻射環境應急監測;
              (3) 審批民用核設施的場內應急計劃,檢查、監督其應急準備工作。應急響應時,對事故單位的應急決策和措施進行技術評估,實施監督,及時向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提供評估意見;
              (4) 協助審查和發布有關核事故的新聞和信息;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下述情況下可能發生核事故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
              核事故是指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適用范圍:
              (1)核動力廠;
              (2)民用研究性核反應堆;
              (3)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
              (4)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
              (5)易裂變核材料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其它核事故參照本預案執行。

              2.總局核事故應急組織與職責

              國家環??偩郑▏液税踩郑┖耸鹿蕬斌w系是國家環??偩滞话l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總局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司其責,平時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核事故發生時快速而適當地進行響應。

                2.1 總局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國家環??偩汁h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在核事故時即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核事故應急期間,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和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分別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和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偩趾耸鹿蕬苯M織體系如圖1 所示。

                2.2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2.2.1 人員組成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同總局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基本一致。在核事故應急期間,總局局長任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總指揮,總局主管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副局長(兼國家核安全局局長)任常務副總指揮,并作為總指揮替代人;總局辦公廳主任、核安全司司長任副總指揮,辦公廳主管總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分別作為其替代人;總局規劃司、國際司、宣教司等有關司辦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成員。核事故應急期間,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活動在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進行。
              2.2.2 主要職責
              (1)審批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
              (2)決定總局核事故應急的啟動和終止;
              (3)指揮和協調總局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核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行動;
              (4)指導省級環保部門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行動;
              (5)審定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急行動采取的干預措施;
              (6)審定向國務院、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匯報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7)協助審查和發布有關核事故的新聞和信息。
              圖 1 總局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略)

                2.3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組成與職責
              2.3.1 人員組成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是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核事故應急期間的秘書機構和執行機構,由核安全司、辦公廳、國際司、宣教司及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相關人員組成,下設常設組和秘書組。核安全司司長任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長、辦公廳主管總值班室副主任、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副主任。
              常設組由核安全司綜合處、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應急室相關人員組成,核安全司綜合處處長任組長,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應急室主管應急的主任任副組長。
              秘書組由辦公廳總值班室、國際司核安全合作處、宣教司新聞處以及核安全司綜合處、核電一處、核電二處、核反應堆處、核燃料處、核設備處、放廢處的相關人員組成,秘書組組長由核安全司內核事故所在核設施歸口負責項目處處長擔任。
              核事故應急期間,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指揮室。平時,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成員按各自職責在本部門辦公。
              2.3.2 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
              (2)負責總局系統內部的核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全國環保系統的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在核事故應急期間,傳達和貫徹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具體指揮和綜合協調總局系統內各核事故應急響應單位的啟動和行動配合;
              (4)組織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進行審評和監督;必要時,經總局核與輻射事故領導小組批準后,采取干預行動;
              (5)定期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6)負責編寫向國務院提交的報告;
              (7)負責與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及有關部、委和單位的聯絡和信息交換工作。
              2.3.3 常設組職責
              (1)組織落實總局核事故應急準備各項日常工作;
              (2)組織起草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序;
              (3)負責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應急計劃審查和應急準備監督的技術工作;對營運單位實施的應急行動進行跟蹤、評價、監督;
              (4)負責總局核事故應急系統內部與外部的聯絡和信息交換。
              2.3.4 秘書組職責
              (1)核事故應急期間,負責收集、分析研究與核事故相關的數據和信息,提出應急行動建議;
              (2)核事故應急期間,負責起草應急行動指令,報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并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后實施;
              (3)核事故應急期間,負責起草向國務院、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提交的報告及向其它部(委)單位提供的情況通告。

                2.4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組成和職責
              2.4.1 人員組成
              核事故應急時,由核安全司司長任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主任,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務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擔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長以及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主管應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務副主任全面負責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應急準備日常工作??偩趾伺c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下設常設組和專家組。
              常設組:與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常設組是一個組織。
              在任何情況下必須保證常設組至少有三人在北京,確保任何時間能與各有關方面的聯系暢通。
              專家組:由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各業務處室專家組成。分為反應堆事故分析技術組、核燃料循環及放廢設施事故分析技術組和事故后果評價組。
              2.4.2 主要職責
              (1)制定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并報總局審批;協助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的制定工作;
              (2)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核事故應急組織提供技術咨詢;
              (3)負責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的核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確??偩趾伺c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各類應急設施設備的可靠運行;
              (4)執行24 小時電話值班制度,接收核設施營運單位的事故報告;負責總局核事故應急組織的通知和啟動;
              (5)對核事故或事件進行事故分析(包括事件分級)、預測及后果評價,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措施建議,并對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和恢復提出建議;
              (6)協助總局做好核設施的應急計劃審查和應急準備監督技術工作。

                2.5 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職責
              (1)制定管轄范圍內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并報總局審批;
              (2)負責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的核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3)負責對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4)核事故期間,負責了解現場事故發生原因、事故狀況和發展趨勢,監督、評價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應急響應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并及時向總局報告情況。

                2.6 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組成與職責
              2.6.1 人員組成
              核事故應急時,由核安全司司長任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主任,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主任任常務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應急副司長(擔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長以及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主管監測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務副主任全面負責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職責
              (1)制定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并報總局審批;
              (2)為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全國環保系統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提供技術支持;
              (3)負責總局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的核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4)根據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指令,對事故發生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或直接參加事故現場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及現場的事故處理。

                2.7 省級環保部門職責
              (1)有核設施的?。ㄊ校┲贫ㄊ〖壄h保部門的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并報總局備案;
              (2)負責省級環保部門的核事故應急準備日常工作;
              (3)核事故應急期間應急終止后,負責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3.應急狀態

               核設施應急狀態按其事件或事故的實際輻射后果或預期可能的輻射后果的影響范圍一般分為四級: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
              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危及核設施安全的工況或事件的狀態,但此時尚有時間采取預防性的和積極的措施來防止緊急狀況的發生或減小其后果。宣布應急待命后,應迅速采取措施緩解后果和進行評價,加強營運單位的響應準備,并視情況加強地方政府的響應準備。
              廠房應急:核設施發生或可能即將發生放射性物質的釋放,但實際的或者預期的輻射后果僅限于場區局部區域的狀態。宣布廠房應急后,營運單位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現場人員。
              場區應急:核設施發生放射性物質的釋放、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可能擴大到整個場區,但場區邊界處的輻射水平沒有或者預期不會達到干預水平的狀態。宣布場區應急后,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場區人員,并根據情況做好場外采取防護行動的準備。
              場外應急:核設施發生放射性物質的釋放,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預期可能超越場區邊界,場外需要采取緊急防護行動的狀態。
              宣布場外應急后,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保護場區人員和受影響的公眾。

              4.應急行動

              4.1 通知與啟動

                當核設施發生核事故時,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按照其應急計劃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常設組報告。常設組當班值班員要立即通知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及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相關應急人員。根據核事故性質及應急等級,環保系統核事故應急組織原則上按表1 進行啟動。

              表1:民用核設施不同應急狀態下總局應急組織的啟動

               

              ┌────┬───┬───────────┬──────────────┬───┬─────┐

              │    │   │           │              │核與輻│省級環保部│

              │    │應急領│ 核與輻射事故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  │射安全│門及輻射環│

              │    │導小組│  應急辦公室    │              │   │     │

              │應急狀態│   │           │              │監督站│境監測機構│

              │    ├───┼───┬───┬───┼───┬───┬──────┼───┼─────┤

              │    │   │主任/│常設 │秘書 │主任/│常設組│ 專家組  │   │     │

              │    │   │副主任│ 組 │ 組 │副主任│   │      │   │     │

              ├────┼───┼───┼───┼───┼───┼───┼──────┼───┼─────┤

              │應急待命│   │ ○ │ √ │ ○  │ ○  │ √ │  ○    │  √│     │

              ├────┼───┼───┼───┼───┼───┼───┼──────┼───┼─────┤

              │廠房應急│ ○ │ √ │ √ │ √ │ √ │ √ │√(相關專業)│  √│  ○   │

              ├────┼───┼───┼───┼───┼───┼───┼──────┼───┼─────┤

              │場區應急│  √│  √│  √│  √│  √│  √│  √   │  √│  √  │

              ├────┼───┼───┼───┼───┼───┼───┼──────┼───┼─────┤

              │場外應急│  √│  √│  √│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應急響應人員啟動并到達責任崗位。

                4.2 聯絡與信息交換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常設組按相關實施程序負責與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國務院、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其它部(委)和單位、省級環保部門及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按照報告制度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事故報告。
              應急期間聯絡原則:
              (1)各崗位任務明確、盡職盡責,聯絡渠道明確、固定;
              (2)聯絡用語規范,嚴格執行記錄制度;
              (3)對外渠道和口徑統一。

                4.3 指揮和協調
              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具體指揮總局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核事故應急行動,綜合協調總局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的接口與行動

                4.4 應急監測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核事故核設施場外的應急監測工作,確定污染范圍,提供監測數據,為核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必要時國家環??偩种概煽偩州椛洵h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對事故發生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提供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支援,或組織力量直接負責對核設施場內外進行輻射環境應急監測。

                4.5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核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現場公眾的安全防護,根據事故特點開展相關工作:
              (1)根據核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向本級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協助有關部門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應急終止和恢復

                 5.1 應急終止條件和程序

                5.1.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放射性物質的釋放業已降到規定限值之內;
              (3)采取并繼續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長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盡量低的水平。
              5.1.2 應急終止程序
              對核設施應急狀態的終止,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急指揮發布核事故應急終止的命令,并報主管部門、地方和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
              必要時,省和地方環保部門應當繼續進行輻射環境的巡測、采樣和評價工作,直到由于自然過程的作用,或由于采取了補救措施使得以上工作無需繼續進行下去。

                5.2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應急終止后,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和省級環保部門還應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工作日志、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核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出現。
              (3)評價核事故應急期間所采取的一切行動。
              (4)根據實踐的經驗,及時修訂現有的核事故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序。
              (5)根據需要,繼續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核事故應急終止后,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和省級環保部門應在兩周內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本部門的總結報告??偩趾伺c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匯總和總結總局系統內的核事故應急工作情況,并在事故后一個月內向總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總結報告。必要時,提交國家核應急協調委。
              對造成環境污染的核事故,總局和省級環保部門要組織有計劃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劃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劃并監督實施。

              6.應急保障

                 6.1 應急資金

                根據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的需要,各級核事故應急組織應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相關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確保日常應急準備與應急響應期間的資金需要。

                6.2 應急設施設備
              各級核事故應急組織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配備一定的應急設施設備,包括通訊設備、交通工具、輻射監測設備、輻射評價軟件、個人防護用品及文件資料等。

                6.3 應急能力維持
              為保證核事故應急能力,各級核事故應急組織應:
              (1)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做好日常應急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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